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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商标注册公证转让需要多久?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标志,也可以说是一个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代表的是一个企业的形象,是很重要的。那么中卫商标注册公证转让的时间是多久?
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转让流程一般需要8到10个月左右的时间。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国家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文件到发出转让受理通知书的时间为1到2个月。自收到转让受理通知书起4到6个月时间,国家商标局对提出转让的商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刊登核准公告并发出《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一、盲查期:在进行商标查询当日无法查询或显示查询结果的一段期间(通常是查询日之前的5个月左右)。也就是在进行商标查询时,任何人以任何方法都不能查到在查询之日前的5个月左右时间内,他人是否已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二、产生原因:商标局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无法立即将之录入商标数据库(每天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巨大,只有八小时工作时间),因此查询时自然检索不到。然后在数据录入时,由于人或机器的主客观疏忽或失误,在所能检索到商标数据范围内,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错或漏的现象。故而,作为官方商标查询网站的中国商标网也表示对数据结果不承担责任。
三、盲查期能否规避:任何商标注册申请所存在的客观自然风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未注册商标是指直接使用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如果所使用的商标一直没有人注册,那么你不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是一旦商标被他人抢注,那么你辛苦经营的品牌就要拱手让人了。如果再次使用被抢注的商标,还很可能被他人告侵权,得不偿失!以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提醒您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工作,万一使用多年的商标被别人抢注该怎么办?
(一)从“恶意抢注”方向入手经过良好经营的商标才有价值,即使成功注册了商标也要注重商标经营。那如果你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被别人抢注了,怎么办?提醒您只需找出对方抢注的理由和证据,就可以判定对方商标抢注无效。
商标被抢注该怎么办?首先,要明确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标抢注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2、商标抢注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3、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被定义成“恶意抢注”,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如何应对商标抢注行为?
1、收集并整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自己使用商标的材料以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办理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宜,可在商标局或商评委做出决定前撤回申请。企业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可是却因为某些因素打算放弃注册该商标,有没有办法办理商标撤回?应该怎么办理呢?下面一一作出解答: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核准注册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申请人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三、办理流程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中国商标网“代理机构”一栏中。
四、申请手续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以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的,具体要求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相关规定。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1.《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2.申请人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国籍。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四)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六、注意事项
(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三)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人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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