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创的文字去申请中卫商标注册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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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创的文字去申请中卫商标注册可行吗?

作者:中卫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0-26 08:58:40

中卫商标注册越来越困难,有的申请人另辟蹊径,想到了用自创的文字去申请中卫商标注册,这可行吗?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把汉字和英文进行区分来看,另外也要清楚文字商标的定义。文字商标中采用的文字,包括汉字、汉语拼音字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

文字商标的文字书写不拘一格,楷、行、草、隶、篆,横书、直书、艺术体、印刷体、变异体均可使用。但必须突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易于呼叫的特点,力争使消费者目及则意达。有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知道,在设计商标的时候,如果将汉字的字体设计与其余设计不同,是可以审查通过的,但是如果过于夸张,甚至达到了像“不规范汉字”的程度,则有可能被驳回。

这是因为,该类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出于保护我国的汉字书写文化,此类商标会被驳回。这种规定和商标评审对成语类的商标审查规定目的几乎是等同的。想了解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的信息,欢迎大家前来咨询。

一、外观近似的判别准则:

1、独自比照准则  

当现有规划或公开的文献与涉案专利有多篇可比照的情况下,选用一对一的比照方法,不能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规划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比照。 

但是当涉案专利是成套出售的商品规划或两项以上的外观规划时,可以用不对的现有规划与对应的各项独自比照。 

2、直接调查准则  

当现有规划与涉案专利进行比照时,选用直接调查,不能接触东西来进行比照。例如,放大镜,显微镜等。 

3、以商品的外观作为判别的目标准则 

在比照时应当仅以商品的外观作为判别的目标,考虑商品的形状、图画、颜色这三个要素发生的视觉效果。  

4、全体调查和归纳判别的比照准则 

涉案专利与现有规划比照时选用全体调查、归纳判别的准则。是比照两者的全体,而不是从有些得出成果。详细而言,全体判别应当将涉案专利与现有规划进行全体剖析比照,找出相同点和不一样点进行比照;归纳判别是对相同点和不一样点进行比照时,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1)对涉案专利与现有规划全体比对时,应更重视简单被消费者看到的部位。使用时简单看到的部位相对不简单看到的商品面,一般更具有明显性。例如,电视机的显示屏面相关于底面。  

2)商品被普通消费者认为是惯常规划的,(例如,啤酒瓶的瓶口是圆形),除惯常规划之外的其他有些更具有明显性。  

3)商品功用限制的形状对商品全体不具有明显的影响。例如,轮胎的曲面形状是其功用所限制的,差异商品全体不具有明显影响;但轮胎外表的花纹对商品全体具有明显性影响。  

4)有些细小改变对商品全体不构成明显性影响。例如,手机顶部的开关按钮,有的圆形,有的是长方形。开关按钮只是一个有些细微的改变,相比之下,在全部商品中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对全部外观发生明显性影响,因而,如只是开关按钮形状不一样(圆形或方形),两手机外观会构成近似外观。 

商标注册除了需要按常规的流程走之外,还要考虑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注册商标多久后能拿到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查怎么办?等等。但是如果了解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您就会提高办事效率了。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简而言之,商标注册要结合资源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强调一下,未经注册的商标您同样也能使用,但您目前来说还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同时,您还得留心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和您同样的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哪怕在同一天申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这些原则就派上用场了。

现在有不少朋友开始申请国际商标,有很多走国际商标申请的,也有直接走单一国家的,相对于商标而言,专利的国际申请也是值得关注的,但是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有几个问题是值得大家注意的。在专利合作条件中,是不包括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其只针对发明与实用新型。并且在进入指定国的时候,只能选定一种专利类别。要么是发明,要么是新型,不能两种同时申请。

国际商标申请不是必须的,但是如果要做,同样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是优先权之日起22个月,或者拿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的3个月内。国际商标申请专利检索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可以是优先权之日起9个月内,也可以是收到检索文本的3个月之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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