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企业商标注册要经历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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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企业商标注册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中卫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0 08:30:32

商标中有国际商标和通用商标。这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两种情况。但两者有什么区别呢?这就要求我们通过以下内容来理解,才能理解内容。下面编辑为您安排以下内容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马德里注册”规定,商标申请的审查期限为一年半。

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半内,申请人未收到各国知识产权部门的有关商标驳回通知书的,该商标应当在该国注册。根据不同国家的情况,商标申请和普通商标审查的时间从三个月到两三年不等。“马德里注册”可在申请后半年左右收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发的正式文件,相当于受理文件。在中卫商标注册之前,所有国家都不会签发任何注册证书。必要时,申请人可以按规定向注册国申请“提供商标国际注册证书”。

这样的申请费用通常比注册费低,而且时间也比较快。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申请共同商标,可以取得注册证书。与大多数国家的普通商标相比,“马德里注册”的官方收费优惠得多。至于代理费,因为一个“马德里注册”可以包含几十个国家的申请,一般我们只收一个代理费,所以平均每个国家的代理费都很低。每个国家的费用包括官方注册费、当地律师费和我们的代理费。申请“马德里注册”时,申请人须提供:国内注册证书复印件、国内初审公告复印件或国内申请受理文件复印件。

只有少数国家要求在国内注册共同商标。大多数国家可以在没有国内注册的情况下申请。看完这篇文章,我们对这个问题很清楚。对于想注册商标的人,需要了解国际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以便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维护自身利益。

一般来说,15个月左右就能拿到商标此时,你必须考虑拒绝审查或者放弃注册新商标你应该知道,驳回复审的价格是中卫商标注册价格的几倍(商标注册价格:1500元;复审驳回价格:3000-4000元)。

1、不建议拒绝审查违反《商标法》基本规定,有的法律明文禁止将商标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例如:一、第十条国家名称、军事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会、红新月会、民族歧视性欺骗、有害的道德行为和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师的地名等。二、第十一条描述商品或者服务特性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标志以及不具有显著意义的标志。三、第十二条立体标志登记的限制性规定;第十六条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不予注册。一般来说,不建议你浪费时间和精力来复习。

2、可以考虑驳回复审驳回复审成功的原因是商标局作出驳回,而商标驳回申请是提交给商事法官的。商标局和商务评委的考核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一、商标局的审查完全以提交的材料为依据,不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提交反驳答复的理由涉及商标实际使用的,由商务评审团考虑。

二、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商标局和商务评审的标准略有不同:商标局基本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而商务评审则会综合考虑各个方面。

三、商标审查的主观性很大,不同的审查人员可能会得到不同的结果。基于商标评审的主观性,通过商标评审是可能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里面还有很多文章,还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商标向审查结果提出申请,大约需要9-11个月的时间。如果被拒绝,则需要9个多月才能办理下一道手续。当时,企业浪费的不仅是几千元的资金成本,更是因为品牌长期无法宣传而造成的时间成本。那真的不值得失去。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中卫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种确立商标使用关系的协议通常称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商标使用许可证,由于合同的签订常常是有偿的,故商标使用许可亦属于国际上流行的许可证贸易的一种。

商标的使用许可同商标的转让不同,商标的转让将发生注册人的变更,相应的注册商标权利由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商标的使用许可并不发生商标主体的变更,注册人所出让的仅仅是商标的使用权,而自己仍保留所有权。从这个角度上讲,商标的使用许可类似于有形物的出租。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利于推广新技术、满足市场的需求、促进对外贸易。目前,在许多商品上我们都可以发现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如“桑塔纳”轿车使用的是德国人注册的商标,“可口可乐”是美国人注册的商标,“皮尔·卡丹”是法国人的商标。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对于被许可人来说,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提高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因为商标常与生产设备、专利技术密不可分,通常是整体引进的。另外,通过使用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还可以提高自己商标的档次,最终建立自己的驰名商标。这一点从我国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生产中可以得到验证,80年代初,高档耐用家电行业几乎都有采用过引进生产线、CKD、SKD组装,其中的一部分企业还有意将“洋”商标与自己的商标并列使用,以期提高自己的商品档次。现在,这些生产厂家几乎都有抛开了“洋”商标,而独立使用自己的商标,有些厂家如青岛电洋箱总厂还将使用自己商标的产品打入了国际市场。

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一般情况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1款前五项规定了五类不能用作中卫商标注册的标志,分别是: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五类标志不能用作商标注册的原因大体相同。主要是因为国家名称等通常代表国家、国际组织或官方机构。如果允许其作为商标的话,很容易使公众相信该商品或与国家和国际组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误解和混淆。

另外,国家、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标志性建筑物通常也代表着国家的尊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如个人生活用品)可能有损国家尊严。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禁止将此类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徽记允许被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如下例外情况: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官方机构的同意或者授权。这种同意或者授权需要以书面文件证明。如果某一商标己经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可以视为同意或者授权。

(2)商标中含有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单位或企业的名称,不会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德意志银行、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等文字商标通常都可以做商标使用。

(3)商标中含有国家名称或者和近似的称呼,但是整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混淆的。比如中华鳄,虽然含有中华字样,但整体是客观存在的动物名称,不会引起误认。

(4)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比如将“红旗渠”用作文字商标。

(5)判断这五类标志是否可以用作商标,基本的原则在于消费者看到具体的某一标志,不会将其与这五类标准产生误认、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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