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公司商标转让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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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公司商标转让类型有哪些?

作者:中卫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5 08:41:11

如今,商标在企业及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带动作用日益凸显。然而,省工商局和商标协会在调查中却发现,商标意识普遍较低、缺乏强势品牌、科学运用品牌的能力较弱、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少等问题依然制约着我省商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品牌之痛商标意识普遍较低商标意识决定经济发展走势。省商标协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我省共有包括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市场主体167.7多万个,平均每20个市场主体才有1件注册商标,这与广东3个市场主体、北京4.5个市场主体拥有1件注册商标相距甚远。在本次调查中,中卫商标注册量最多,但还不到2000件;而福建泉州晋江,仅一个县级市就拥有28263件注册商标、16件中国驰名商标和118件著名商标。

商标数量上的差距,说明我省市场主体的商标意识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这种低水平的商标意识,在省政府确定的10大支柱产业中更为突出。以钢铁产业为例,河北钢产量超亿吨,居全国首位。但全省钢铁行业仅有5件著名商标,占我省著名商标总数的1.56%,且中国驰名商标的数量为0。这些企业通常获取的是资源利润而非品牌效益。与此相反,上海宝钢拥有138件注册商标,在18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54件国际注册,并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其品牌价值达到了482.47亿元。

这一情况说明,我省在产业经济的发展中,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的投入和开发、不重视无形资产的积累和建设的问题。品牌之憾缺乏强势品牌立足国内外市场,不难发现,我省品牌产品少,结构不合理,尤其缺乏在国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对全省经济具有较强拉动和辐射作用的知名品牌,是我省商标事业发展面临的又一重要瓶颈。就知名品牌的质量而言,去年1月10日,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了《第三届中国最有价值商标500强》,我省14件商标入围,占2.8%,低于全国平均值3.8个百分点。

500强的平均价值是23.86亿元,我省入围商标的平均价值是11.71亿元,仅列全国第27位,略高于陕西、广西和西藏。遗憾的是,我省唯一一件刚刚超过平均值的商标三鹿,也因遭遇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轰然倒下。2008年6月12日,《第二届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选》揭晓,288个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中,我省9个品牌上榜,而广东、浙江、山东三省是我省的2.7-5.6倍。

在驰名商标的构成中,发达省份机电产品和以IT产业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品居多,我省则以食品、日用品居多,高精尖、高附加值、高效益产品仅占9.3%。同时,我省驰名商标进行过价值评估的有10家,占23.2%;著名商标进行过价值评估的,有65家,仅占4.6%,反映了企业对商标价值和无形资产还未引起足够重视。总体来说,我省商标价值普遍较低,核心竞争力不强,存在企业多,品牌少;企业大,品牌小的症结,缺少国内硬牌和国际大牌。品牌之殇科学运用品牌的能力较弱先进省份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当中,不断创造品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当成重中之重。

省商标协会这位负责人说道,然而,由于创新不足、管理落后,我省一些知名品牌,有的昙花一现,有的流失严重。调查中发现,衡水的旭日升商标,曾引领中国茶饮料革命,创立了一个行业,是我省第一件驰名商标,鼎盛时期的品牌价值高达160亿元,令国内同行企业望其项背,但由于管理落后、运营不当,惨遭割腹之痛。邯郸的舒尔美商标,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享誉华夏,商标评估价值达2.5亿元,由于合资不当,以360万人民币转让给美国金百利公司后,被美国公司以信舒特商标取而代之,致使舒尔美销声匿迹,企业从此萎靡不振,直至破产。

此外,还有唐山的豪门,邢台的五谷道场,石家庄的环宇、维力等,不胜枚举。据估算,我省品牌流失率为18%左右,平均生命力仅为18年。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如果以10年为一个周期,现在很多品牌在10年、20年前才刚具雏形,如果不大力提高现有品牌的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拓展能力,若干年后是一个什么情形将不得而知。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有自然淘汰、盲目扩张等多种因素,但更多的还是使用不当、保护不力,把对民族品牌的不抛弃、不放弃变成了不珍惜、不爱惜,当遭遇跨国公司的品牌扩张后,难以应对,最终多年心血付诸东流。

品牌之短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少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是产品出口的通行证,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作用明显。但我省涉农商标的注册意识和运用水平还相对落后,使用形式单一,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据了解,目前,我省农业商标的拥有量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今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农业品牌包含的科技、工艺、文化、营销、服务等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挖掘和提高。

尤其是国内外炙手可热的地理标志,其地域性特点决定了它所产生的利益将惠及该地区的全体群众,是促进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带动多业联动发展的重要动力。我省虽拥有113项地理标志资源,但仅注册了7件,与浙江省54件、福建省37件、新疆24件相差甚远,与农业大省的地位极不相称。饶阳县大尹村镇是省农业厅命名的河北蔬菜第一镇,全镇有2万多个大棚,年产果菜6.8亿斤,占北京市场的1/3。但至今没有注册一件商标,对外统称饶阳蔬菜,当地政府和菜农眼睁睁地看着很多蔬菜被冠以山东寿光的名称后销往全国各地。

对于中卫商标注册,小编给你们提供以下建议:

1、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若是以标准字体形式展现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错别字或自造字等不规范汉字;同时,涉及较为通用的字体的使用需避免与其著作权的权利冲突;

2、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若是以艺术化设计形式展现的,需对经过设计的标样进行审查,尽量避免改变汉字本身的书写笔画和结构,不要让其完全脱离汉字本身的书写方式,如果申请人想要以不规范汉字的形式来申请,那么小编认为在设计时可以使其整体以图形化形式展现,从而也能规避以“不规范使用汉字”为由而驳回申请的风险。

3、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中文商标时,商标标样中含有繁体字或者生僻字时,由于审查员个人掌握的信息有限,在提交商标申请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文字的规范写法、读音、书写方式的出处等资料,避免发生补正或者驳回,延误获权时间。商标如此包装,希望以上几点可以对你们顺利注册商标起到一个很好的帮助作用!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中卫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只要符合上述申请主体条件,商标申请就可以在中国提出:按商品和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实施了商品国际分类,将1万多种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11类。每申请一次中卫商标注册,可选择10种商品或服务,每增加一项收费100元。商标申请日的确定:商标申请日的确定非常重要。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先申请原则,一旦申请日到,即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

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日期最小单位为“天”)商标审查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对商标的申请适用审查原则,由商标局指定审查员审查。审查包括两个步骤:正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形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是否可以受理的审查。形式审查包括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填写是否真实、正确、准确、清晰、完整,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实质审查是对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查商标是否具有重大意义,是否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二是审查商标是否与原申请或者注册商标享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权利。商标局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各种文件。主要文件有: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和答复作某些修改的,还将向申请人送达修改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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