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企业注册商标存在哪些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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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企业注册商标存在哪些误区?

作者:中卫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7 08:47:47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以颜色组合申请中卫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即在“商标申请声明”栏内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并且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商标指定颜色的,是指商标图样为着色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申请时不要勾选“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在商标图样框内粘贴着色图样即可。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除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颜色组合商标的构成要素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图样应当是表示颜色组合方式的色块,或是表示颜色使用位置的图形轮廓。该图形轮廓不是商标构成要素,必须以虚线表示,不得以实线表示。

2.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文字说明、色标、商标使用方式应填写在“商标说明”栏。

发生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商标撤销,注册商标的撤销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强制取消已经注册的商标。那么发生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商标撤销?

1、注册商标过程中发生争议。例如:如果在先申请注册的中卫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那么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

2、注册商标以不正当的形式注册。例如: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第10、11、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将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且其他单位或者也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第13、15、16、31条规定的,那么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是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会以书面形式来通知有关当事人。若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的时分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那么,在处理转让商标的时分有没有需求格外注意的问题呢?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在提交商标转让请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商标转让要注意什么。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则,在提交商标转让请求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请求书件有必要打印或者印刷,不能手写。

(2)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的转让应提交请求书1份,并加盖转让人、受让人印章或签字,由受让人处理有关手续。

(3)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契合自然人请求中卫商标注册的条件,对此前文现已说明。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契合上述规则的商标转让请求,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请求人。

(4)处理商标移转的,假如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承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许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兼并、兼并或许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兼并、兼并或许改制文件和登记部分出具的证明,兼并、兼并或许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分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现已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定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称号和承受该商标的企业称号应当与请求书中的转让人称号和受让人称号相符。

(5)假如请求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其他一些书件。

一、商标署理组织需求刊出其经营挂号的,应与托付人就未完成署理事宜签定停止托付协议或许经其赞同与别人签定转托付协议。商标署理组织刊出经营挂号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结算请求书(写明请求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工商挂号部分出具的刊出挂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挂号部分印章);

3.署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事务的清单;

4.证明经办人有权处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请求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结束后予以退回。

二、商标署理组织依法处理改变手续后,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有关署理信息改变手续,商标署理组织怠于告诉的,自行承担由此发作的法令结果。

1.改变名义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名义请求书;

b.挂号机关出具的改变证明原件,或加盖挂号机关印章的公司改变档案复印件;

c.改变后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处理改变居处信息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居处请求书;

b.能够证明其居处发作改变的有效法令文件和复印件(包含经营执照原件或许挂号机关证明或许通过公证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等等)。

3.改变联系电话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4.改变其他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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