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公司商标注册要经历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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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公司商标注册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中卫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7 08:14:16

这样的品牌建设、品牌建设、品牌战略、品牌推广口号经常出现在各种场合。品牌已成为人们所指的产业发展、企业发展和产品开发的必然之词。品牌如此深入人心,品牌意识如此强烈,品牌建设似乎已经成熟。然而,一旦具体到某一类商品,就会感觉到国内知名品牌并不多。第九届中国旅游商品大赛计划评选200种中国品牌旅游商品。临近期限,这则消息令人瞠目结舌。

中国品牌旅游商品的主要评价条件包括: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旅游商品;在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近三年来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的选择和中国特色旅游商品的竞争;参展商品必须有中卫商标注册证,即必须有合法商标。出乎我们意料的是,这第三条让众多企业感到困惑。大量参展企业无商标注册证。就连一个省过去几年的旅游产品获奖,也没有商标注册证。一个接一个地以某个品牌知名的旅游产品,也拿不到商标注册证。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参与评审的资格,争相注册商标,却被告知该企业已经有一点名气或知名度的“品牌”,这一点早已被别人抢先。在收入的口袋里,这个打造多年的品牌,其实就是别人的婚纱。许多企业致电组委会,希望允许这些未经商标注册的“品牌”产品参与中国品牌旅游产品大赛,但遭到组委会的拒绝。当然,各方面都很难。第一个原因是侥幸心理,它认为如果品牌不知名,就没有必要注册商标。如果品牌塑造不成功,就没有商标注册证。如果你想等到品牌知名,没有人会垂涎它。第二,懒惰的心态,怕麻烦。注册一个商标,需要找一个代理商,要搜索,要写单词,要设计图形,要用中文,要用英文,要用拼音,要等机会说,如果机会不来,商标已经被别人拥有了。三是商标知识严重缺乏。

有人认为“我的品牌由我做主”,有人认为只有一种商标,甚至有人认为“当我的品牌出名时,这个商标应该属于我”,不应该花在别人身上。第四,我根本不懂品牌建设,也不知道需要注册商标。中国旅游商品制造企业要从为他人服务的加工企业转变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根据市场需求设计制造旅游商品的创意企业,需要有自己的品牌。品牌的基本条件是拥有自己的正式注册商标。注册某一种商标的成本只有一千元左右,但当品牌已经成名,然后又从他人手中回购商标时,成本不仅是一万元,有时根本拿不到。为塑造一个品牌而花费的无数人力和财力也是有报酬的。

为打造中国旅游商品品牌,树立中国旅游商品品牌,第九届中国旅游商品大赛组委会坚持,未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旅游商品不得参加比赛。没有商标注册的旅游商品这么多,真是太重了。除了价格和质量,出境游客还关心外国品牌,如化妆品、电器、服装、箱包、鞋帽以及各种配件。许多中国人对外国品牌非常熟悉。众所周知,品牌的魅力是无穷的。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也越来越大。而且,对于企业来说,盗用他人的商标永远不会形成自己的品牌。当一个企业准备开发产品时,它应该考虑商标问题。什么样的商标适合,无论是文字还是图形,经过设计、查询、注册和快速注册。

只有拿到商标注册证,这个商标才是你的。当然,商标注册并不总是有效的,但它需要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长期不使用的,也可以依法被他人拿走。只有拥有合法的商标,再进行宣传、推广、塑造,企业才能打造自己的知名品牌。羡慕许多外国,羡慕中国人出国买外国商品?只是在口头上保持品牌建设,嫉妒还是嫉妒,嫉妒还是嫉妒,品牌还是口头。中国的旅游商品需要品牌,中国的商品需要品牌,中国的制造业需要品牌,它需要从最基本的商标注册入手。

说到近似商标可以和平共存的典型代表莫过于现代汽车和本田汽车的H商标。无论是从形、音、义、构成要素、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两者都非常近似,旁人看来也不过是一正一斜的区别。按正常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两者不能共存,两者既然可以共存必然有其不正常之处,即判断商标近似的考量还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进行综合判断。

一正一斜的两个H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都是汽车。汽车的特征体现在价格和特定购买地点。汽车不是一般的商品,虽不能说汽车就是奢侈品,但汽车的价格较之一般的商品要高,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之前总会做足准备,对即将要购买的车子的类型、品牌、功能等方面都会提前了解,换句话说,消费者会以较高的注意力来谨慎选择购买,此时会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不大。

此外,购买汽车一般要去专门的实体4S店,消费者在进店之前会混淆不同牌子汽车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总结来说就是,因其指定使用商品特殊的销售渠道和昂贵的价格,消费者通常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这样的注意义务足以发现近似商标细微的区别。这也是为什么现代汽车和本田汽车两个近似商标可以共存的原因。

当然,一般来说近似商标是不能共存的,近似判断标准也是法定的。不能因为个例而认为只要是使用在特殊商品上就可以申请与他人近似的商标。商标是否近似、能否共存是需要综合考量的。

办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材料,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那么办理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材料有哪些?

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

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中卫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

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认为由加多宝方面2012年以“王老吉有限公司”名义申请注册的“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具有误导性描述内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怕上火喝加多宝”商标是王老吉公司于2012年6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饮料;婴儿奶粉;婴儿食品;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品;医用糖果”等商品上,广药集团于2013年12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商标法中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注册为商标。诉争商标“怕上火喝加多宝”可以拆分为“怕上火喝”和“加多宝”两部分,易被消费者理解为具有“害怕上火,喝”的含义,从而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抑制“上火”的功能。因此,法院判决“怕上火喝加多宝”不能注册是正确的。

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是不为商标法所允许的。提醒,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者上述行为一旦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商标使用时,应严格按照《中卫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注册商标。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其组合,以及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应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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